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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发布】 四平市公安局关于严厉打击突发疫情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2020-02-03 栏目:慈善公告

 四平市公安局关于严厉打击突发疫情期间

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相关工作部署,严厉打击疫情灾害期间出现的违法犯罪活动,全力维护社会秩序和医疗秩序以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确保我市疫情防控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从重点疫区往返四平市人员(含四平籍在重点疫区学习、务工、出差人员,下同)尚未在社区登记备案的,必须在24小时内到社区、村委会完成登记备案或拨打110向公安机关报告,以便接受相关服务。对故意隐瞒事实或在工作人员询问时不如实告知,造成相应后果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从重点疫区往返四平市人员未按规定在家进行自我隔离、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从重点疫区往返四平市人员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疑似症状,不按照要求主动报告,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造成传染病传播,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治疗痊愈后按故意或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近期有从重点疫区往返四平市人员,应当及时向社区、村委会报告,做好登记备案工作。

四、疫情防控期间,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其中,属于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依法移交其他部门处理。

(一)明知已经感染或者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故意进入公共场所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原体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以故意逃避、恶意阻挠、暴力抗拒等方式拒不配合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

(三)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疫职务的;

(五)利用互联网、微信群、抖音、QQ群等网络平台编造、散布、传播疫情谣言,谎报疫情或者以其他方法制造恐慌、故意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疫情等灾害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做虚假宣传,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七)在医疗机构起哄闹事、无事生非,对医务人员实施殴打、恐吓、侮骂,或者损坏医疗机构财物等行为,扰乱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的;

(八)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行为,或者实施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寻衅滋事行为的;

(九)非法捕猎、收购、运输、出售各类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十)生产、销售伪劣口罩、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医用卫生材料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的;

(十一)纠集多人,实施哄抢食品、药品及医疗用品等公私财物的;

(十二)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秩序和疫情防控工作的。

     

防控疫情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关系全体公民的生命健康和公共安全,公安机关鼓励社会群众积极举报涉疫情的违法犯罪线索,共同维护好社会秩序。

本通告自2020年21日起施行。

         

        

           四平市公安局

               2020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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