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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我省慈善事业发展的意见

2012-11-05 栏目:政策法规

事业是非营利、公益性的社会救助事业,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发展慈善事业,对于完善社会再分配机制、调节利益关系、促进社会公平、增进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省慈善事业起步较早,但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人民群众需求相比还不相适应。为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以及省委九届十一次全会精神,推进我省慈善事业在“十二五”期间又好又快发展,实现富民强省目标,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准确把握我省慈善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国家慈善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树立大慈善理念,坚持党委领导、政府推动、民间运作、社会参与,构建慈善事业发展新格局,全面提升我省慈善事业发展水平,充分发挥慈善事业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补充作用,为让城乡居民生活得更加美好,构建和谐吉林作出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扶贫济困原则。充分体现慈善事业的社会公益性和互助性,利用有效载体和平台,重点解决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努力为他们提供物质与精神援助。

    2.坚持政府推动、民间运作原则。建立健全慈善政策法律,建立慈善事业激励和保障机制,整合各类慈善资源,激发全社会参与慈善事业的热情和积极性。

    3.坚持自愿无偿、定向使用原则。由捐赠人自主实施捐赠行为,不得强行摊派或变相摊派,善款使用要充分尊重捐赠人的意愿。

    4.坚持公开透明、接受监督原则。捐赠程序、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要阳光操作,及时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政府和社会各界监督。

    (三)总体目标:

    ——慈善队伍不断壮大。经过三至五年的努力,形成比较健全的省、市、县、乡四级慈善组织网络,志愿者组织健康发展,志愿者队伍覆盖广泛,志愿者工作体系运转灵活高效。

    ——筹募能力明显提高。慈善资金募集行为日趋规范合法,募集形式灵活多样,善款额度逐年提高,逐步实现募集善款总量与国民经济同步增长。

    ——慈善救助及时高效。重点地域、重点群体救助更加及时,救助范围更加广泛,适应救助需求、创新救助形式,使救助效果更加突出。

    ——自律机制健全完善。慈善组织治理结构规范有序,财务管理公开透明,信息发布及时准确,监督渠道拓宽畅通,社会公信力不断提高。

    ——政策环境不断优化。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基本建立,慈善工作机制、协作机制和扶持政策不断完善,形成全社会共同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二、加快推进我省慈善事业发展的主要措施

    (四)加强慈善文化建设,大力弘扬慈善精神。将慈善文化作为公民思想道德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各地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广泛宣传中华民族慈心济世、善举助人的优良传统和“团结互助、扶贫济困、关爱奉献”的慈善精神。各级慈善组织、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密切合作,通过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开设慈善宣传专题、专栏,发布慈善公益广告,开展慈善好新闻评选等形式,弘扬慈善文化和慈善精神,让“人人可慈善”理念根植人心,使公民树立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形成支持慈善事业光荣、参与慈善事业高尚的浓厚社会氛围。

    (五)建立健全慈善组织,提升公益服务能力。慈善组织是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载体。大力培育慈善组织特别是基层慈善组织,建立健全省、市、县、乡四级慈善组织网络,加快慈善捐赠站、“阳光超市”、社区慈善联络点建设;按照“论绩进会”原则,充实各级慈善组织的领导机构和工作力量;有选择地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建立慈善工作站,形成重点行业慈善工作示范效应。制定慈善组织行业规则和行业标准,加快推进慈善工作人员的职业化进程。大力开展专项培训,不断提高慈善工作队伍的思想素质和服务能力。完善慈善组织的规章制度,建立起高效运转的资金筹募、项目实施和对外协调运作机制,提升慈善组织的专业化水平和社会公信力。

    (六)采取有效措施,壮大志愿服务队伍。制定完善志愿服务指导意见和志愿者(义工)注册、培训、实践积累、绩效评估、表彰奖励等制度,引导、鼓励更多人士参与志愿行动。积极推动志愿服务组织向机关、企事业单位、乡村、社区延伸和拓展,创新志愿服务方式,倡导和组织国家公务人员参加志愿活动,吸引热心慈善事业、在社会上有影响力的各界人士和归国华侨加入慈善组织,为吉林慈善事业发展注入新的生机和活力,促进志愿服务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七)创新慈善募捐形式,做大慈善资金规模。在认真做好慈善“双日捐”工作的基础上,坚持多元化、多渠道、多形式募集慈善资金,采用市场手段开发慈善资源,引导企业以“留本付息”、“分年付本”、“一次捐助”等方式建立冠名基金;命名行业慈善大使,建立行业爱心慈善基金;调动海内外华侨华人积极性,积极与省外、港澳台、国外慈善组织联系,引入省外、境外慈善资金;通过开展经常性募捐、设立社区募捐箱、举办慈善晚会、开辟手机短信等方式吸引和鼓励公众自愿捐款。

    (八)丰富慈善活动内容,打造慈善救助品牌。积极开展形式多样、富有成效的慈善活动。针对困难群体的多样化需求,加大赈灾、扶老、助残、救孤、济困、助学、助医救助力度,特别要向困难群众相对集中的地区、行业倾斜。在继续做好具有我省特色的“生命之光”、“圆梦大学”、“情暖万家”等品牌救助项目的基础上,着力探索打造适应社会需求的法律援助、心理援助、环境保护、智力扶贫等品牌项目,实现我省慈善救助品牌的新突破。

    (九)落实完善税收政策,激发慈善捐赠热情。财税部门要认真落实《吉林省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工作实施办法》关于“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规定,以及《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关于“对外国民间团体、企业、友好人士和华侨、香港居民和台湾、澳门同胞无偿向我境内受灾地区捐赠的直接用于救灾的物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的规定。根据慈善事业发展需要,进一步调整、完善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扩大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覆盖面,完善捐赠人办理税收优惠政策的便利程序,切实保护捐赠人的合法权益和捐赠热情。

    (十)建立健全激励机制,营造慈善光荣的社会氛围。通过设立“吉林慈善奖”、“感动吉林慈善奖”等荣誉奖项,建立和完善为我省慈善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单位和个人的激励机制。建立吉林省慈善大使和行业爱心慈善大使命名机制,对慈善公益事业的领军人物进行命名。建立慈善捐赠回馈机制,对为慈善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扶持其做大做强,积极参与慈善捐赠和慈善公益活动的个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发生特殊困难时,应予优先资助,并为其创业提供便利。

    (十一)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善款使用合理有效。建立慈善工作信息披露和重大事项公示制度,定期公开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和善款使用情况。制定慈善项目实施程序和责任目标,对各类慈善资助项目的实施过程、财务状况、工作绩效跟踪检查,确保慈善项目取得良好社会效益。自觉接受政府和社会各界对慈善工作的监督检查,政府相关部门要做好对慈善工作的审计和评估,增强慈善事业的社会公信力。

    (十二)加强慈善法规建设,创造良好法治环境。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事业法》出台为契机,抓紧研究制定符合我省实际的地方性慈善法规,将慈善事业发展纳入法制轨道。通过地方立法,对慈善组织的界定、慈善募捐的管理、慈善志愿者服务、慈善工作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慈善事业的扶持与奖励等做出具体规定。不断加强慈善理论研究,积极探索慈善事业发展规律、为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奠定理论基础。

    (十三)加强慈善交流合作,提升慈善工作水平。鼓励我省慈善机构与国外、港澳台地区和省外慈善组织开展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发展慈善事业的先进理念和开展慈善活动、开发慈善项目的新鲜经验,引进慈善资源,共同设立实施慈善项目,探索创造经济欠发达省份发展慈善事业的成功经验,使我省慈善事业发展逐步进入全国前列。 

三、切实加强对慈善事业的领导

    (十四)加大组织领导力度,纳入全局工作规划。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慈善事业摆在重要位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加以推进。各级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带头参加慈善活动,了解和掌握慈善事业发展状况,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高慈善事业的权威性和影响力。

    (十五)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共同推进慈善事业发展。由政府协调、民政部门牵头,建立宣传、财政、审计、人社、教育、文化、税务、海关、城建、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红十字会、残联等部门和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参与的大慈善工作协作机制,做到职责明确,任务共担。定期召开慈善工作联席会议,分析慈善事业发展状况,协调解决慈善工作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形成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共同推进慈善事业发展。

    (十六)提供有效的政策支撑,确保慈善机构正常运转。加大公共财政投入,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所需人员和工作经费,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慈善工作正常有序开展,确保善款全部用于各类社会救助和公益事业。积极探索拓宽慈善发展基金增值渠道,切实将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慈善发展基金,增值部分充实慈善工作经费。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探索建立政府向慈善组织购买服务的机制,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认真解决好各级慈善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职称评定、档案管理、福利待遇等问题,调动慈善工作队伍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推动我省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努力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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