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什么将每年9月5日定为“中华慈善日”?
答:慈善法第七条规定:“每年9月5日为‘中华慈善日’。”设定慈善日,有利于每年定期相对集中地开展慈善宣传教育,在全国层面普及慈善法律法规,大力弘扬慈善文化,在全社会广泛开展爱心总动员,引导、鼓励人们义行善举,形成浓厚的慈善氛围。关于慈善日的具体日期,慈善法草案一审稿曾设在每年3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时,一些委员提出,3月5日与我国已有的学雷锋纪念日、中国青年志愿者服务日相重合,而且依照惯例,此日处在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政治协商会议期间,建议与国际慈善日接轨,将每年9月5日作为中华慈善日。
二、慈善组织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答:慈善法第九条规定:“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二)不以营利为目的;(三)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四)有组织章程;(五)有必要的财产;(六)有符合条件的组织结构和负责人;(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对慈善组织规定上述条件,是基于慈善组织的基本特征,没有这些具体条件作为支撑,就成不了慈善组织。
三、慈善组织接受捐赠,应当遵循哪些要求?
答:根据慈善法第三十八、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慈善组织接受捐赠,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第一,按规定向捐赠人开具相应票据或者做好相关记录。慈善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慈善组织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捐赠票据应当载明捐赠人、捐赠财产的种类及数量、慈善组织名称和经办人姓名、票据日期等。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慈善组织应当做好相关记录。”一是慈善组织向捐赠人开具的捐赠票据必须是从财政部门领取的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不能以本组织的收据和其他票据代替。二是捐赠票据应当载明法定的内容,包括捐赠人、捐赠财产的种类及数量、慈善组织名称和经办人姓名、票据日期等。三是如果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慈善组织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对接受捐赠的日期、捐赠财产的数量、经办人等详细记载,以备查询。第二,应捐赠人要求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慈善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慈善组织接受捐赠,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慈善组织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书面捐赠协议包括捐赠人和慈善组织名称,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
四、为什么捐赠人不得指定其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答:慈善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捐赠人与慈善组织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这一规定旨在保证慈善捐赠的公益属性,将捐赠的财物真正用于法律所规定的慈善事业,以免捐赠人假借慈善名义牟取私利。法律之所以规定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主要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第一,捐赠本身是一种公益事业,而指定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实际上就成为“私益”行为,这和慈善的公益属性相悖。第二,依据我国法律法规,公益性的捐赠可以依法享受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如果某一捐赠既享受了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又使其利害关系人受益,就可能形成事实上的骗税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