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纪委、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审计局,市直各部门纪委(纪检组)、监察室:
2008年5月12日四川汶川大地震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高度重视,迅速开展了抗震救灾各项工作。我市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传统美德,积极踊跃为灾区捐款赠物。为加强对捐赠款物的监管,确保救灾款物真正用于灾区、用于受灾群众,特作如下通知:
一、建立健全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管理制度。对捐赠款物的接收,要做到手续完备、专账管理、专人负责、专户存储、账目清楚,促进救灾款物管理严格规范、运行简捷有效,堵塞管理使用过程中的各种漏洞。
二、确保救灾款物及时上缴和规范募集。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规定,确保抗震救灾捐赠资金及时足额上缴。民政部门要组织和协调好救灾捐赠活动,引导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按照正规渠道,向民政部门、慈善总会、红十字会捐赠款物。对非法募捐、骗取民众钱财的诈骗行为,要协同公安机关坚决予以打击。要对捐赠情况进行汇总,逐级上报。
三、提高救灾款物公开透明度。各地、各部门要严格管理,相互配合,确保救灾款物安全。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通过新闻媒体主动公开救灾款物的来源、数量、种类和去向,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四、强化对救灾款物的跟踪审计监督。审计机关要提前介入,对财政和社会捐赠款物的筹集、使用进行跟踪审计,重点查处滞拨滞留、截留克扣、挤占挪用、贪污私分等问题。对审计中发现的违规问题,要责令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整改,坚决纠正。救灾工作全面结束后,向社会公告救灾款物管理使用的最终审计结果。
五、加强对救灾款物管理使用情况的纪律检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抗震救灾款物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贪污私分、截留克扣、挤占挪用救灾款物等行为,要迅速查办,从重处理;对失职渎职、疏于管理,迟滞拨付救灾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或致使救灾物资严重毁损浪费的行为,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纪检监察、民政、财政、审计等机关和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既分工负责,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又密切合作,及时沟通联系,相互支持配合,形成监管合力。要定期汇总分析有关情况,注意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机关报告。要通过扎实有效的监管工作,保证救灾款物全部用于灾区受灾群众,为夺取抗震救灾全面胜利作出贡献。
中共四平市纪委
四平市监察局
四平市民政局
四平市财政局
四平市审计局
2008年5月23日